博罗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博罗,自秦始皇33年设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悠久历史。博罗古城在以前还形成三街六十四巷。博罗,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东江中下游北岸,辖区面积298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6万,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15万人;东与惠州市区相接,南与东莞隔江相望,西连增城,北靠龙门、河源,毗邻港澳,在半径100公里范围内有广州、香港、北京、惠州、东莞、河源等6座大中城市和惠州机场、北京机场、广州白云机场以及大亚湾港口;是珠三角和穗港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京九铁路经济增长带的咽喉地带。丰富的自然资源。博罗山川秀美,人文苍萃,具有浓郁而独特的中国岭南风光和文化。境内的罗浮山,集道、佛两教于一山,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是中国道教十大名山之一,素有“岭南第一山”和“中国道教圣地”之美称。博罗土地肥沃,四季如春,年平均气温21℃,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发展“三高”农业条件优越,是广东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水力资源和土地资源都非常丰富,具备发展大工业的条件。